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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2019-03-03 14:52   审核人:


 

为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党费收缴

(一)缴纳党费对象

正式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党员及持临时组织关系来我校学习、工作的党员。

(二)缴纳党费的有关规定

  1.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及比例。根据我校现行工资收入结构,按月领取工资的在职教职工党员,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即:每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津贴补贴之和,扣减工会会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后的余额)。

  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交纳党费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月党费按计算基数的0.5%交纳;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按1%交纳;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按1.5%交纳;10000元以上者,按2%交纳。

  事业编制外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及比例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2.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每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及比例。以每月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生活补贴之和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比例为: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

  3.学生、无固定工资收入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4.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当月起交纳党费。

  5.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全部上缴中央,中央组织部给党员本人出具收据。

  7.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困难党员个人书面申请,经党支部研究、党总支审核同意并报学校党委研究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三)缴纳方式及时间

  1.党员一般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党员交纳党费要携带党费证。持临时组织关系来我校学习、工作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可以代收党费。

2.党员应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如遇极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报党总支批准、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交或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3.党支部要认真做好党费缴纳登记工作,建立党费收缴台账。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4.党支部原则上每月15日前收齐本支部党员党费,上缴所在党总支组织委员保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原则上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0日前将党费上缴学校党委组织部,并存入学校财务处党费专户。

  5.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6.学校党委组织部代表学校党委按有关规定定期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一)党费使用中所指的党费,指学校党委按上级党组织规定足额上缴党费后留存的部分党费(含利息收入),以及上级党组织下拨的特困党员慰问金等专项党费。

(二)使用党费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使用党费要把重点放在加强党支部建设、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员教育活动等方面。同时向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三)党费的使用范围。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四)严格党费使用和审批制度。研究下拨和使用党费,要按规定程

序进行审批,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五)党费使用后的报销程序。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党费使用计划。使用党费后,凭正规发票,经经办人签字、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委组织部审核、分管组织工作校领导审批后按相应财经制度报销。

三、党费管理

  (一)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表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具体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处代办。党费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单立账户,专款专用。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二)党费必须存入中央组织部指定的银行机构。要切实保证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三)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是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组织部要在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代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各基层党组织每年要向党员公布(公示)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内容包括:

  1.本年度党费收缴情况。

  2.党费使用情况及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

  3.党费结存数额。

  4.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和建议。

  (四)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对各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四、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 5 月 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本实施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湖南文理学院委员会

                   2017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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